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财政厅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凡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采购力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同时,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等。
以下为原文
(资料图片)
江苏省财政厅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购〔2023〕65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号),根据《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和《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资环〔2023〕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一)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绿色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是落实绿色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要将政府绿色采购嵌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策功能。在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采信绿色产品认证结果;在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二、严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各项要求
(一)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凡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二)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我厅将把相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纳入“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通过采购文件模板和格式文本予以管控。
(三)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南京市、常州市和盐城市等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要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文附件2)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将需求标准要求嵌入相关工程项目立项、招标采购、施工和履约验收的各阶段全流程,加快培育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不得以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库的名义变相搞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先行出台扶持绿色建材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民生工程、美丽乡村、绿色建材下乡等项目和活动中优先采购绿色建材、装配式建材产品,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在全省范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
(四)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采购力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我厅已开展省市联动新能源汽车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五)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使用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三、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相关政府采购操作规范和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督促本级、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我厅将支持绿色发展纳入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考核范围,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同时将绿色采购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畴,推动开展绿色采购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效提升绿色采购项目绩效。
江苏省财政厅